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辦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評鑑工作: 一、辦理評鑑說明會。 二、進行實地訪查,並作成評鑑紀錄。 三、召開評定會議,議決評鑑初步結果後,通知受評鑑長照機構。 四、受評鑑長照機構對評鑑初步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前款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主辦機關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時,主辦機關應修正評鑑初步結果;申復無理由時,維持評鑑初步結果。 五、召開評定會議,議決評鑑結果,並經核定後,通知受評鑑長照機構。 六、公告經核定之評鑑結果、有效期間、類別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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