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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設立、擴充或遷移許可,除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外,應向長照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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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長照機構在申請設立、擴充或遷移許可時,除了符合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外,還需要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這表示在申請設立長照機構時,需要遵守當地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參考資料: 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長照機構需要依法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許可。這確保了長照機構的設立和運作符合當地的法規要求,保障了長期照顧服務的品質和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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