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前條申請案之申請人如下: 一、公立長照機構:代表人。 二、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長照機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或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三、前二款以外之長照機構: (一) 個人設立: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國民。 (二) 法人附設:該法人。 (三) 團體附設:代表人或管理人。 (四)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設立: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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