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申請案之申請人如下: 一、公立長照機構:代表人。 二、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長照機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或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三、前二款以外之長照機構: (一) 個人設立: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國民。 (二) 法人附設:該法人。 (三) 團體附設:代表人或管理人。 (四)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設立:校長。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