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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長照機構之負責人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與第四目:申請人。 二、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目:法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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