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這不在我的能力範圍內。
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合稱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 公立長照機構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長照機構由法人設立之規定。
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合稱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 公立長照機構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從事本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除有擴充或遷移之情事外,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第一項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按原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從事本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本即得由原設立許可法律予以管理監督,且其管理密度並不亞於本法之規定,為維護接受服務者之權益,並保障現存長照有關機構穩定經營之機制,爰增訂第三項定明於本法施行前,已依相關法律設立從事本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不受法人化之限制。惟考量其申請擴充或遷移,涉及建管、消防、設施設備及人員配置等事項之整體檢討,仍應依第一項規定以長照機構法人設立。 三、原條文第三項刪除立法期限規定,並移列為第四項。
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應以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 前項規定,於下列各款不適用之: 一、公立長照機構。 二、設有長照相關科系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僅以提供學校作為教學、實習及研究用途為限。 本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從事本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除有擴充或遷移之情事外,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第一項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及管理已依第四項規定另制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規範,爰酌修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分款規範,原公立長照機構列為第一款。另為布建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資源,增列第二款規定設有長照相關科系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亦得為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設立主體,不適用以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規定,且僅以提供學校作為教學、實習及研究用途為限。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明定長照機構由法人設立之規定。
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按原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從事本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本即得由原設立許可法律予以管理監督,且其管理密度並不亞於本法之規定,為維護接受服務者之權益,並保障現存長照有關機構穩定經營之機制,爰增訂第三項定明於本法施行前,已依相關法律設立從事本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不受法人化之限制。惟考量其申請擴充或遷移,涉及建管、消防、設施設備及人員配置等事項之整體檢討,仍應依第一項規定以長照機構法人設立。 三、原條文第三項刪除立法期限規定,並移列為第四項。
一、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及管理已依第四項規定另制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規範,爰酌修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分款規範,原公立長照機構列為第一款。另為布建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資源,增列第二款規定設有長照相關科系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亦得為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設立主體,不適用以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規定,且僅以提供學校作為教學、實習及研究用途為限。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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