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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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依其服務內容,分類如下: 一、居家式服務類。 二、社區式服務類。 三、機構住宿式服務類。 四、綜合式服務類。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類。
深度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1條的具體內容和解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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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