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項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發給籌設許可。但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長照機構籌設許可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具意見後,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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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發給籌設許可。但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長照機構籌設許可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具意見後,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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