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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1 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發給籌設許可。但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長照機構籌設許可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具意見後,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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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1條,提到了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長照機構籌設許可的相關規定。根據前開規定,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欲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長照機構籌設許可需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具意見後,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這表示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提供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和審核標準,並且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查和核准。 參考資料來自「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1條,並且相關範例可以是一項提出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的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的申請案,並且該案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意見擬具後,最終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籌設許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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