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申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之程序是必須先申請籌設許可,並且需要提交一系列文件和資料。這些文件和資料包括籌設計畫書、法人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章程影本、決議申請附設機構籌設許可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等。此外,還需要提交建築物圖示、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負責人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文件。最後,還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舉例來說,可以參考台灣地方法院裁判書中的案例,來解釋參考資料跟問題之間的關聯。在上述法條中提到的建築物圖示,可以參考法院裁判書中有關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的案例,以解釋其具體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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