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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提供家庭托顧服務之長照機構籌設許可,以個人為限,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最近三個月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二、負責人無第五條各款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家庭托顧服務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家庭托顧服務人員居所之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六、家庭托顧服務人員居所之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物所有權屬申請人所有者,其經公證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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