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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籌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地址(無地址者,其地號)及負責人姓名、戶籍與通訊地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當地資源概況、需求評估、設立類別、機構業務、服務項目、服務規模、設立進度、服務品質管理、經費需求、經費來源與使用計畫、收費基準、服務契約、預定營運日期及營運後三年內機構業務預估。 三、組織架構、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工作項目及行政管理。 四、綜合式長照機構設有居家式服務者,並應載明服務區域。
  2. 前項第四款服務區域跨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先經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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