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第 4 條
- 1.社區式服務類(以下簡稱社區式)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除提供家庭托顧服務外,應具備前條各款資格之一者。
- 2.家庭托顧業務負責人,應具五百小時以上照顧服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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