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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以下簡稱住宿式)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 二、專科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系、所畢業,或社會工作、公共衛生、醫務管理、長期照顧、老人照顧或教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具三年以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相關工作經驗。 三、專科以上學校,前款以外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者:具四年以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相關工作經驗。 四、高級中等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相關科、組畢業,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者:具五年以上住宿式長照機構相關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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