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長照機構法人之管理及監督,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但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如有跨縣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