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機構法人之管理及監督,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但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如有跨縣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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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法人之管理及監督,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但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如有跨縣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一、依長照機構法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其規模,區分監督管理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長照機構法人及其所設長照機構如有跨縣市者,為能事權統一,避免管理不一,爰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及監督。
一、依長照機構法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其規模,區分監督管理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長照機構法人及其所設長照機構如有跨縣市者,為能事權統一,避免管理不一,爰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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