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始得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5條,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的長照機構,必須經過設立後才能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不過,如果法律中有其他相關規定的話,則不受此限制。例如,根據老人福利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長期照顧機構,這是在第5條的範圍內的一個相關範例。
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始得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之,爰予定明。 二、但書所定之法律,指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之,爰予定明。 二、但書所定之法律,指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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