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機構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除設立長照機構外,並得設立社會福利機構或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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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除設立長照機構外,並得設立社會福利機構或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
立法理由一、為使長照機構法人能提供整合式福利服務,爰有限度許可長照機構法人得設立包括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婦女福利機構及社會救助等社會福利機構。 二、考量長照未來發展,衡酌長照需求、資源分布及多元性發展等因素,為使長照機構法人得以配合政策提供相關服務,爰定明長照機構法人得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非以機構型態設立之服務。 三、參考醫療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一、為使長照機構法人能提供整合式福利服務,爰有限度許可長照機構法人得設立包括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婦女福利機構及社會救助等社會福利機構。 二、考量長照未來發展,衡酌長照需求、資源分布及多元性發展等因素,為使長照機構法人得以配合政策提供相關服務,爰定明長照機構法人得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非以機構型態設立之服務。 三、參考醫療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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