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派免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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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入公益監察人候選名冊或指派為公益監察人;已列入或已指派者,應予移除或免職: 一、有本條例第十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有事實證明從事妨礙公務或違反法令情事,情節重大。 三、現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或其設立之長照服務機構擔任董事、監察人或專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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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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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人名詞
- 免職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法人名詞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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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