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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二目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資產負債表之淨值,其會計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容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資本:指社員所投入之資本,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其出資之種類、表決權分配方式及結餘分配方式等。 二、資本公積:指與社員間之出資交易所產生之溢價,包括出資溢價及其他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生者等。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於附註中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指執行業務所生之淨損益及其他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生者,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其帳項內容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法定盈餘公積:指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應提撥之營運資金。 (二)特別盈餘公積:指因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應提撥之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基金,以及有關法令、契約、章程規定或社員總會決議由結餘提撥之公積。 (三)未分配盈餘:指尚未分配,亦未經提撥之盈餘。 (四)待彌補虧損:指未經彌補之虧損。 四、淨值其他項目:指造成淨值增減之其他項目,包括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2. 財務報表應於附註中揭露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撥之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項目之期初提撥餘額、當期提撥金額、本期實際支用金額、期末限制解除轉出金額及期末提撥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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