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六條第一款第二目營運活動表及綜合損益表,其會計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容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營運收入:指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所獲得之收入。 (一)長照收入:指因提供長期照顧服務所獲得之收入;其認列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其項目之分類如下: 1.機構住宿式服務收入。 2.居家式服務收入。 3.社區服務收入。 4.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收入。 5.其他照顧服務收入。 (二)其他收入,包含營運性質之捐補助收入及其他營運收入。 二、營運成本:本期內因移轉商品或服務予客戶所應負擔之成本。 三、營運費用: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應負擔之費用;成本及費用不能分別列示者,得合併為費用。 四、營運收益及費損:指非因經常性營運活動所獲得之收益及費損,包括非屬營運性質之捐贈收入(受限及未受限)、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權利金收入、股利收入、利息費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處分投資損益、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益、減損損失及減損迴轉利益等。 五、所得稅費用:其所得稅之計算、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六、本期淨利或淨損:本期之結餘或虧損。 七、本期其他綜合損益:本期變動之淨值其他項目。 八、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本期淨利(或淨損)及本期其他綜合損益之合計數。
  2.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各項成本及費用,應以功能別為分類基礎,並揭露性質別之額外資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