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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副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組織型態與一般院屬部會相同,爰明定設置人事室,俾依法辦理有關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三人至五人,參事四人,處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技正九十三人至一百零七人,秘書三人,稽核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五十四人,秘書一人,稽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二十四人,由技正兼任;專員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三十五人至四十人,科員四十七人至六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各職務列等運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爰配合修正。並依原體例作文字修正。 三、刪除處長得由技監兼任及副處長由簡任技正兼任。 四、技正修正為九十三人至一百零七人。 五、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之技正減為五十四人。 六、技士修正為三十五人至四十人;科員修正為四十七人至六十二人。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四人至六人,參事六人,處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技正一百零九人至一百二十三人,秘書六人,稽核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五十六人,秘書三人,稽核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二十人,由技正兼任;專員四十二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四十一人至四十六人,科員五十一人至六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專門委員二人、技正十一人、稽核一人、專員五人、技士十五人、科員十五人、辦事員五人、書記五人,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組織型態與一般院屬部會相同,爰明定設置人事室,俾依法辦理有關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各職務列等運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爰配合修正。並依原體例作文字修正。 三、刪除處長得由技監兼任及副處長由簡任技正兼任。 四、技正修正為九十三人至一百零七人。 五、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之技正減為五十四人。 六、技士修正為三十五人至四十人;科員修正為四十七人至六十二人。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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