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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三人至五人,參事四人,處長六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處長得由技監兼任;副處長六人,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副處長由技正兼任;技正一百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五人,秘書三人,科長三十九人,稽核三人,專員十六人至十八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四十五人至六十一人,秘書一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四人由技正兼任;技士六十人至七十二人,科員四十七人至五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二十二人至四十二人,科員十人至十八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人至十四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十三人至十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衡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務需要及發展趨勢,明定各職稱人員之職等及編制員額,並依業務發展情形,逐年編列預算員額,進用人員。 二、由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職掌涉及研究、策劃、協調與配合等方面,所需高級專門人才甚多,必須列置較高職等,方易安置現職人員及羅致人才,俾利工作之順利推行。
本會每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衡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務需要及發展趨勢,明定各職稱人員之職等及編制員額,並依業務發展情形,逐年編列預算員額,進用人員。 二、由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職掌涉及研究、策劃、協調與配合等方面,所需高級專門人才甚多,必須列置較高職等,方易安置現職人員及羅致人才,俾利工作之順利推行。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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