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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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經建行政、農業行政、農業經濟、林業行政、地政、水利行政、企業管理、田糧行政、漁業行政、畜牧行政、農業技術、林業技術、水產技術、畜牧技術、獸醫、園藝、蠶桑、病蟲害、測量、地圖繪製、檢驗、化學、農業化學、一般化學工程、水利工程、一般工程、土木工程、機械工程、建築工程、衛生工程、一般行政管理、合作行政、社會教育行政、衛生行政、公共衛生、人事行政、法制、議事、公共關係、新聞行政、事務管理、物料管理、一般財務及財務管理、圖書管理、文書、編輯、翻譯、攝影、放映、打字、會計、統計、審計、稽核、出納、金融、保險、企劃控制、氣象、地質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本條係就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適用之職系予以明定。
本會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列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統計主任職務列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爰配合修正。並依原體例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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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係就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適用之職系予以明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統計主任職務列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爰配合修正。並依原體例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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