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條例施行前,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原以臨時機關性質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由考試院以考試方法限期銓定其任用資格。 前項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依照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八條規定之精神,為解決現職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人員之留用問題,由考試院舉辦銓定資格考試以銓定其任用資格。
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增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照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八條規定之精神,為解決現職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人員之留用問題,由考試院舉辦銓定資格考試以銓定其任用資格。
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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