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所定各職稱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會因業務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專家或學者為委員,均為無給職。 前項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立法理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務涉及範圍至為廣泛,為求協調、配合及整體發展,爰明定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專家或學者為委員,但均為無給職,至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所定各職稱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公務職位分類法業已廢止,本條配合原體例規定予以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務涉及範圍至為廣泛,為求協調、配合及整體發展,爰明定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專家或學者為委員,但均為無給職,至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公務職位分類法業已廢止,本條配合原體例規定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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