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設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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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農糧產銷、科技政策、法規、計畫之擬訂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糧食政策計畫之擬訂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農地政策之研擬及配合事項。 四、關於農業機械與資材供需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農糧計畫生產與專業區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農產加工研究與發展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七、關於食品加工廠設備、衛生、技術標準與管理規則之擬議及配合事項。 八、關於農業技師登記、管理及其團體之指導、監督事項。 九、關於植物病蟲害防治、檢疫技術、程序與方法之研議及配合事項。 十、關於農業公害防治之研究及配合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農糧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農糧處之職掌為農糧產銷、科技政策、法規、計畫之擬訂及督導;糧食政策計畫之擬訂及督導;農地政策之研擬及配合;農業機械與資材供需之策劃及督導;農糧計畫生產與專業區之策劃及督導;農產加工研究與發展之策劃及督導;食品加工廠設備、衛生、技術標準與管理規則之擬議及配合;農業技師登記、管理及其團體之指導、監督;植物病蟲害防治、檢疫技術、程序與方法之研議及配合;農業公害防治之研究及配合;其他有關農糧等事項。
本會設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我國加入WTO後,能比照其他國家依照國際規範,合理地加強進出口動植物之檢疫措施,以防止危險疫病害蟲之入侵,保障我國農業生產安全及加強與貿易對手國進行諮商談判,爭取有利的互惠措施,爰經與經濟部取得共識,將該部商品檢驗局所掌理之動植物檢疫業務移撥本會經管,並與本會原掌理之動植物防疫業務整合,設置「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統一事權,強化現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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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農糧處之職掌為農糧產銷、科技政策、法規、計畫之擬訂及督導;糧食政策計畫之擬訂及督導;農地政策之研擬及配合;農業機械與資材供需之策劃及督導;農糧計畫生產與專業區之策劃及督導;農產加工研究與發展之策劃及督導;食品加工廠設備、衛生、技術標準與管理規則之擬議及配合;農業技師登記、管理及其團體之指導、監督;植物病蟲害防治、檢疫技術、程序與方法之研議及配合;農業公害防治之研究及配合;其他有關農糧等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我國加入WTO後,能比照其他國家依照國際規範,合理地加強進出口動植物之檢疫措施,以防止危險疫病害蟲之入侵,保障我國農業生產安全及加強與貿易對手國進行諮商談判,爭取有利的互惠措施,爰經與經濟部取得共識,將該部商品檢驗局所掌理之動植物檢疫業務移撥本會經管,並與本會原掌理之動植物防疫業務整合,設置「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統一事權,強化現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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