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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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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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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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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30710 制定)

農糧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農糧產銷、科技政策、法規、計畫之擬訂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糧食政策計畫之擬訂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農地政策之研擬及配合事項。   四、關於農業機械與資材供需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農糧計畫生產與專業區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農產加工研究與發展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七、關於食品加工廠設備、衛生、技術標準與管理規則之擬議及配合事項。   八、關於農業技師登記、管理及其團體之指導、監督事項。   九、關於植物病蟲害防治、檢疫技術、程序與方法之研議及配合事項。   十、關於農業公害防治之研究及配合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農糧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農糧處之職掌為農糧產銷、科技政策、法規、計畫之擬訂及督導;糧食政策計畫之擬訂及督導;農地政策之研擬及配合;農業機械與資材供需之策劃及督導;農糧計畫生產與專業區之策劃及督導;農產加工研究與發展之策劃及督導;食品加工廠設備、衛生、技術標準與管理規則之擬議及配合;農業技師登記、管理及其團體之指導、監督;植物病蟲害防治、檢疫技術、程序與方法之研議及配合;農業公害防治之研究及配合;其他有關農糧等事項。

(0870529 全文修正)

本會設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我國加入WTO後,能比照其他國家依照國際規範,合理地加強進出口動植物之檢疫措施,以防止危險疫病害蟲之入侵,保障我國農業生產安全及加強與貿易對手國進行諮商談判,爭取有利的互惠措施,爰經與經濟部取得共識,將該部商品檢驗局所掌理之動植物檢疫業務移撥本會經管,並與本會原掌理之動植物防疫業務整合,設置「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統一事權,強化現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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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710 制定)

明定農糧處之職掌為農糧產銷、科技政策、法規、計畫之擬訂及督導;糧食政策計畫之擬訂及督導;農地政策之研擬及配合;農業機械與資材供需之策劃及督導;農糧計畫生產與專業區之策劃及督導;農產加工研究與發展之策劃及督導;食品加工廠設備、衛生、技術標準與管理規則之擬議及配合;農業技師登記、管理及其團體之指導、監督;植物病蟲害防治、檢疫技術、程序與方法之研議及配合;農業公害防治之研究及配合;其他有關農糧等事項。

(08705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我國加入WTO後,能比照其他國家依照國際規範,合理地加強進出口動植物之檢疫措施,以防止危險疫病害蟲之入侵,保障我國農業生產安全及加強與貿易對手國進行諮商談判,爭取有利的互惠措施,爰經與經濟部取得共識,將該部商品檢驗局所掌理之動植物檢疫業務移撥本會經管,並與本會原掌理之動植物防疫業務整合,設置「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統一事權,強化現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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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6 條規定:「本會設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