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劃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農業(包括農、林、漁、牧業,下同)政策、法律之擬訂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農業施政計畫、中、長期發展方案與重要業務項目之擬訂、策劃、督導及管制考核事項。 三、關於農地政策之研擬及配合事項。 四、關於國內外農業相關資料之蒐集及分析事項。 五、關於農業發展計畫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農業資訊、電子化政策與相關業務之策劃、推動、協調、督導及計畫之審查事項。 七、其他有關農業企劃事項。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林業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林業資源開發利用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邊際土地農業資源利用方案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林業、水土資源保育利用與科技方案之統籌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森林保育、水源涵養與水土保持之調查、規劃及配合事項。 五、關於水土保持工程方案、投資計畫與技術規範之擬訂、審核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農田水利計畫與重要農業工程之研擬、督導及配合事項。 七、關於農業災害防治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八、關於保安林編入、解除之審核事項。 九、關於林業試驗研究計畫之策劃、審核及督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林業及水土資源保育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林業處之職掌為有關林業資源開發利用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邊際土地農業資源利用方案之規劃及督導;林業、水土資源保育利用與科技方案之統籌及督導;森林保育、水源涵養與水土保持之調查、規劃及配合;水土保持工程方案、投資計畫與技術規範之擬訂、審核及督導;農田水利計畫與重要農業工程之研擬、督導及配合;農業災害防治之策劃及督導;保安林編入、解除之審核;林業試驗研究計畫之策劃、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林業及水土資源保育等事項。
企劃處掌理事項: 一、關於農業(包括農、林、漁、牧業,下同)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農業施政計畫與中、長期發展方案及重要業務項目之擬訂、策劃、督導及管制考核事項。 三、關於農地政策之研擬及配合事項。 四、關於農產品國際貿易政策之策劃、協調、配合及進口農產品同意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農業經濟資料之蒐集及分析事項。 六、關於農業發展研究計畫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農業企劃事項。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款、第六款合併為修正條文第二款,並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農糧處掌理之「關於農地政策之研擬及配合事項」因業務調整改由企劃處掌理,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三款。 三、因農產品貿易為調整性業務,修正條文第四款關係農產品國際貿易政策之策劃等事項,包含漁產品在內。 四、款次遞改。
企劃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農業(包括農、林、漁、牧業,下同)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農業施政計畫、中、長期發展方案與重要業務項目之擬訂、策劃、督導及管制考核事項。 三、關於農地政策之研擬及配合事項。 四、關於國內外農業相關資料之蒐集及分析事項。 五、關於農業發展計畫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農業資訊、電子化政策與相關業務之策劃、推動、協調、督導及計畫之審查事項。 七、其他有關農業企劃事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明定林業處之職掌為有關林業資源開發利用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邊際土地農業資源利用方案之規劃及督導;林業、水土資源保育利用與科技方案之統籌及督導;森林保育、水源涵養與水土保持之調查、規劃及配合;水土保持工程方案、投資計畫與技術規範之擬訂、審核及督導;農田水利計畫與重要農業工程之研擬、督導及配合;農業災害防治之策劃及督導;保安林編入、解除之審核;林業試驗研究計畫之策劃、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林業及水土資源保育等事項。
一、原條文第二款、第六款合併為修正條文第二款,並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農糧處掌理之「關於農地政策之研擬及配合事項」因業務調整改由企劃處掌理,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三款。 三、因農產品貿易為調整性業務,修正條文第四款關係農產品國際貿易政策之策劃等事項,包含漁產品在內。 四、款次遞改。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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