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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漁業政策、法規、產銷計畫與科技方案之擬訂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沿岸漁業資源保育與養殖漁業開發之調查、策劃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近海、遠洋漁業資源調查、開發與漁船、漁具改進、漁船油料資材供需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漁港、船澳與附屬公共設施養護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防治漁業公害之策劃、研究事項。 六、關於水產加工之研究、發展、協調及輔導事項。 七、關於漁船之登記、發照、檢查、管理及督導事項。 八、關於海外基地漁船作業之輔導及漁民保護事項。 九、關於國際漁業合作之策劃、推動及督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漁業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漁業處之職掌為有關漁業政策、法規、產銷計畫與科技方案之擬訂及督導;沿岸漁業資源保育與養殖漁業開發之調查、策劃及督導;近海、遠洋漁業資源調查、開發與漁船、漁具改進、漁船油料資材供需之策劃及督導;漁港、船澳與附屬公共設施養護之規劃及督導;防治漁業公害之策劃、研究;水產加工之研究、發展、協調及輔導;漁船之登記、發照、檢查、管理及督導;海外基地漁船作業之輔導及漁民保護;國際漁業合作之策劃、推動及督導;其他有關漁業等事項。
農糧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農糧政策、法規、產銷計畫、科技方案之擬訂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農業機械與資材供應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農糧計畫生產與專業區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農產加工研究與發展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食品加工廠設備、衛生、技術標準與管理法規之研擬及配合事項。 六、關於農業技師登記、管理及其團體之監督事項。 七、農藥管理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事項。 八、關於農業公害防治之研究及配合事項。 九、關於農藥、肥料檢驗之策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農糧事項。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農地政策之研擬及配合事項」,因業務需要,移由企劃處掌理,本款刪除。 二、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成立後植物防疫檢疫相關業務將移出,故原列第九款刪除。並為繼續加強農藥管理、登記及殘留檢查等業務,增列第七款農藥管理有關職掌,以利法規及政策推動,督導業務。 三、依農藥管理法第十一條及肥料管理法草案第十五條規定農藥、肥料檢驗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本會,爰於農糧處職掌增列第九款。有關檢驗業務之執行,將由本會委託相關機關或於適當時機成立專責單位辦理。 四、關於漁產加工研究與發展之策劃及督導事項,將由漁業署辦理。 五、款次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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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會設立所屬機關「農糧署」及內部單位「科技處」,本條故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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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漁業處之職掌為有關漁業政策、法規、產銷計畫與科技方案之擬訂及督導;沿岸漁業資源保育與養殖漁業開發之調查、策劃及督導;近海、遠洋漁業資源調查、開發與漁船、漁具改進、漁船油料資材供需之策劃及督導;漁港、船澳與附屬公共設施養護之規劃及督導;防治漁業公害之策劃、研究;水產加工之研究、發展、協調及輔導;漁船之登記、發照、檢查、管理及督導;海外基地漁船作業之輔導及漁民保護;國際漁業合作之策劃、推動及督導;其他有關漁業等事項。
一、原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農地政策之研擬及配合事項」,因業務需要,移由企劃處掌理,本款刪除。 二、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成立後植物防疫檢疫相關業務將移出,故原列第九款刪除。並為繼續加強農藥管理、登記及殘留檢查等業務,增列第七款農藥管理有關職掌,以利法規及政策推動,督導業務。 三、依農藥管理法第十一條及肥料管理法草案第十五條規定農藥、肥料檢驗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本會,爰於農糧處職掌增列第九款。有關檢驗業務之執行,將由本會委託相關機關或於適當時機成立專責單位辦理。 四、關於漁產加工研究與發展之策劃及督導事項,將由漁業署辦理。 五、款次遞改。
一、本條刪除。 二、本會設立所屬機關「農糧署」及內部單位「科技處」,本條故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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