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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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委員會議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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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