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作站之職掌如下: 一、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灌溉排水設施之維護、管理、歲修、改善、水利妨害之取締及防汛之搶險。 二、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引水、輸水、分水之管理及調節。 三、水利小組工作之指揮考。 四、水利糾紛之調解處理。 五、水利政令及灌溉制度之推行。 六、灌溉水質之監視處理。 七、灌溉計畫之擬訂及執行,耕作面積與生產量之調查。 八、會員會籍及灌溉地籍異動之查報。 九、會費及工程費等各種費用之經收。 十、公共財產之維護管理。 十一、農田水利會交辦事項。
  2. 工作站除第一項所列職掌外,得因需要辦理下列事項: 一、氣象、水文、土壤之觀測、調查。 二、有關農業、水利之實驗及示範。
  3. 業務性質特殊之工作站,其職掌由農田水利會依據實際情形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1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