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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小組長就職滿六個月後,經該小組具小組長選舉權之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連署,提出不適任案時,農田水利會應於十日內查其連署及事實後,解除其職務。
  2. 小組長於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小組長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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