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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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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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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