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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02.0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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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各地方農業試驗應用及農業推廣,設桃園、苗栗、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台東各區農業改良場,各區農業改良場區域規定如下: 一、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為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及基隆市、新竹市。 二、苗栗區農業改良場為苗栗縣。 三、台中區農業改良場為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及台中市。 四、台南區農業改良場為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及嘉義市、台南市。 五、高雄區農業改良場為高雄縣、屏東縣及澎湖縣。 六、花蓮區農業改良場為花蓮縣、宜蘭縣。 七、台東區農業改良場為台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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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農業改良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農業之試驗應用與研究事項。 二、關於種子、種苗等原種或原種之繁殖事項。 三、關於農業之示範推廣事項。 四、關於農業病蟲害防治及災害調查事項。 五、其他有關農業之調查改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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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農業改良場依區域性農業資源特性、生產環境及農業發展需要,得設三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得設蠶蜂課,辦理蠶蜂業資源利用與產銷試驗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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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農業改良場設行政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於課、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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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農業改良場置場長一人,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場務,並指揮所屬人員;副場長一人,襄理場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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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農業改良置秘書、課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室主任、專員、助理研究員、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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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農業改良場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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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農業改良場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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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農業改良場得於事業區域內,設分場、工作站,分場或工作站置主任,其餘所需職員應由各該場原有職員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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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農業改良場關於推廣事項,應邀集有關縣 (市) 政府、農會及各該區農業機關、學校舉行農業推廣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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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農業改良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區農業改良場訂定,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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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99.02.0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