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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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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農業改良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農業之試驗應用與研究事項。 二、關於種子、種苗等原種或原種之繁殖事項。 三、關於農業之示範推廣事項。 四、關於農業病蟲害防治及災害調查事項。 五、其他有關農業之調查改進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第3條,這條規定主要是關於各區農業改良場的職責範圍,包括農業試驗應用與研究、原種或原種繁殖、農業示範推廣、農業病蟲害防治及災害調查等事項。這些職責主要是為了促進農業的發展和改進,以及保護農作物和農民的利益。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農業改良場對種子、種苗等原種繁殖事項的具體操作案例,以及農業病蟲害防治的相關研究報告或案例分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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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各區農業改良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農業之試驗應用與研究事項。 二、關於種子、種苗等原種或原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