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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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農業改良場得於事業區域內,設分場、工作站,分場或工作站置主任,其餘所需職員應由各該場原有職員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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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