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各區農業改良場關於技術上之事項,應與本會農業試驗所密切聯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資訊中無法找到相關法條或案例來釋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第12條。因此,無法提供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的回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