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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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農業改良場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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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暫行組織規程第9條規定了各區農業改良場設置會計室,並要求置有會計主任和課員,負責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根據農業委員會網站上的《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基準》,這項條款的實際運作方式可以係掌握在各區農業改良場的組織基準中,例如可以包括對會計主任和課員的職責分工、工作內容和合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的細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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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