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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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農業改良場置場長一人,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場務,並指揮所屬人員;副場長一人,襄理場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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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第 6 條,根據該條款,該規程訂定了各區農業改良場的組織架構及相關職掌。根據這條規定,農業改良場置有一位場長和一位副場長,分別負責綜理和襄理場務。這代表著場長需要承接主任委員的指示,並指揮所屬人員,而副場長則協助場長處理場務。 經過查證,根據農業委員會提供的資料,各區農業改良場的組織架構和職掌確實如規程所述。因此,根據該條規定,各區農業改良場的場長和副場長在組織和職責上都有明確的指示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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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