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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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農業改良場設行政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於課、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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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各區農業改良場設行政室的職掌範圍包括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於課、室之事項。這些職掌主要是負責場務事務的管理和運作。 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農業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第 5 條的規定,各區農業改良場的行政室所涉及的職掌範圍,可以幫助農業改良場釐清行政事務的職責範圍,保障組織內部運作的順暢和效率。例如,在處理財務管理時,行政室就需要確保財務相關文件的妥善管理和記錄,以及預算的執行和財務報告的編製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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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