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漁業人員承本署之命,並受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或指定機構首長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漁船及船員在國外漁業基地作業之輔導及管理。 二、漁船船員在國外漁業基地福利工作之推動。 三、漁船漁獲物轉載、運銷等漁業文件之簽發事項。 四、漁業財團法人、漁業團體、漁業公司及代理商駐外分支機構或人員之輔導及管理。 五、駐在國及臨近國家之漁業情況、法令及行政措施之蒐集。 六、駐在國及臨近國家進出口漁產品貿易市場之調查及報告。 七、促進與駐在國及臨近國家之漁業合作、投資及技術交流。 八、其他本署交辦之有關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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