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訓練科: (一)漁船船員教育、年度訓練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委辦訓練業務規劃、管理及督導。 (三)委辦機構種子師資培訓。 (四)訓練教材編審、講師審核及課程規劃。 (五)教學實習與電化教育資料之蒐集、設計及製作。 (六)中長期加強推動職業訓練工作之擬訂及委辦事項。 (七)訓練業務之研究及改進。 (八)督導委辦機構學員招訓、生活及就業輔導。 (九)其他有關訓練推廣事項。 二、船務科: (一)漁船船員訓練教學區房舍管理及修繕。 (二)公務船舶船員管理規定之訂定及修正。 (三)公務船舶汰舊換新建造之規劃、設計及籌建等事項。 (四)公務船舶保養、歲修、海損與航修之規劃及招標。 (五)漁業巡護船航程之規劃、協調及執行督導。 (六)公務船舶船員人事管理及督導。 (七)海訓任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督導。 (八)公務船舶整補之規劃及招標。 (九)其他有關公務船舶船務管理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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