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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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分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花卉品種與栽培技術之改良及示範推廣。 二、園藝種苗與育苗技術之改良及示範推廣。 三、植物微體繁殖技術之改良及示範推廣。 四、長期生態系試驗對環境影響之研究及示範推廣。 五、其他有關園藝作物之試驗研究及改良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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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第12條,這是關於雲林分場的職掌事項。根據這項法規,雲林分場所經手的事項包括花卉品種與栽培技術之改良及示範推廣、園藝種苗與育苗技術之改良及示範推廣、植物微體繁殖技術之改良及示範推廣、長期生態系試驗對環境影響之研究及示範推廣、以及其他有關園藝作物之試驗研究及改良事項。 根據該法規第12條第一款,雲林分場需負責花卉品種與栽培技術之改良及示範推廣。例如,可以參考地方農業統計資料,透過改良培育新品種或提供更有效的栽培技術,以提升當地花卉產業的品質和產量。 另外根據該法規第12條第三款,雲林分場也需要進行植物微體繁殖技術之改良及示範推廣。例如,可以透過科學研究和示範試驗,探索提升植物微體繁殖效率的方法,並將成果分享給當地農民和園藝愛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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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