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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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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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署辦事細則第2條,署長有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的職責。根據該條款,署長可以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以負責農田水利署的日常業務。例如,農田水利署辦事細則第10條規定水利行政組職掌,包括法規、行政規則的審訂與發布,以及訴願、國家賠償相關案件的協助和彙辦等事項都是需要署長指揮、監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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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