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1.29
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辦事細則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總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部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工程部門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工程部門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工程部門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農田水利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三、農田水利建設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農田水利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田水利資源之調查及農業灌溉水資源之規劃。
二、農田水利灌溉營運管理、灌溉技術發展、灌溉資訊系統工程之規劃、設計、興建與相關人員培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三、農業灌溉水資源調配、亢旱調撥支援民生及工業用水之協調、推動及監督。
四、灌溉水質管理政策、水質監測計畫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監督。
五、灌溉用水污染之介入查察、取締、裁處作業與相關人員訓練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監督。
六、灌溉用水品質檢驗、專任檢驗人員訓練之規劃、推動、監督及協調。
七、農田水利設施整備、災害防救緊急應變業務及災害搶修(險)工程之監督。
八、農田水利設施、取(引)水工程、調蓄設施管理與養護之規劃、設計、推動、協調及監督。
九、管路灌溉設施工程之規劃、設計、推廣、試驗研究與節約農業灌溉用水措施、農田水利技術士技能檢定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田水利管理事項。
農田水利建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田水利工程之進度管控、規劃、協調及監督。
二、農田水利工程品質、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審議、查核及監督。
三、農田水利工務行政、工程契約範本與施工規範之研擬、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農田水利工程興辦與更新改善等計畫之規劃、輔導、協調、推動及監督。
五、農業灌溉水源工程開發利用之協調、推動及監督。
六、農地重劃完成地區設施、農水路興辦及改善計畫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七、農業生產環境改善計畫工程與品質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八、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復建工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農業工程人力培訓與技術改進之調查、研究、策劃、監督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田水利建設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署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與檔案、財產、車輛之管理。
四、國會與地方聯絡、媒體公關事務政策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辦事細則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11.2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