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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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之捐助財產為現金者,以運用孳息為原則,非經本會核准不得動用本金;其為房舍土地者,非經本會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捐助財產及運用經費不得寄託或貸與董事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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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13 條,財團法人的捐助財產,如果是現金,則必須以運用孳息為原則,非經本會核准不得動用本金;如果是房舍土地,也必須經過本會核准,才能處分或設定負擔。另外,捐助財產及運用經費也不得寄託或貸與董事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以上規定涉及財團法人對捐助財產的運用及動用,以及不得貸與董事等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例如,如果一家財團法人收到大筆現金捐助,根據這項條文,他們必須以運用孳息的原則來使用這筆錢,並且非經本會核准不得動用本金。另外,如果財團法人擁有房舍土地,也必須經過本會核准才能處分或設定負擔。
- 法人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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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