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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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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二、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者。 三、未依業務計畫執行業務者。 四、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者。 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六、經費開支浮濫者。 七、其他違反本準則之情事者。 財團法人收到本會之改善通知後,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本會得依法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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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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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遺囑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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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16 條規定:「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