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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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之董 (監) 事,不遵本會監督之命令或妨礙檢查或有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者,本會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本會得依民法之規定處以罰鍰、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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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名詞
- 民法法規
- 罰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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