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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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18條,當財團法人解散後應立即進行清算,而賸餘的財產歸屬依據捐助章程或遺囑的規定,但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如果捐助章程或遺囑沒有明確的規定,則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 舉例:若某農業財團法人解散後有剩餘財產,而其捐助章程或遺囑沒有明確歸屬規定,則根據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18條之規定,該財團的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
- 法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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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