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與本準則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辦理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本會得撤銷其許可。 前項補正期限,因情形特殊無法如期辦理者,得報經本會核准後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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