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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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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其保管運用方法。 四、組織、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及設有監事者,其名額、任期、選聘、解聘事項。 六、關於董事會及監事會事項。 七、解散或撤銷許可時,其剩餘財產之歸屬。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前項第五款所定之董事名額以五人至三十三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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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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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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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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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6 條規定:「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財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