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6 條
快速跳轉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其保管運用方法。 四、組織、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及設有監事者,其名額、任期、選聘、解聘事項。 六、關於董事會及監事會事項。 七、解散或撤銷許可時,其剩餘財產之歸屬。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前項第五款所定之董事名額以五人至三十三人為限。
回 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