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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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應備申請書並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三份向本會提出: 一、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二、捐助人姓名及簡歷名冊。 三、捐助財產清冊。其捐助財產為現金時,應附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及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其為房舍土地者,應附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證明文件。 四、由政府機構或團體捐助設立者,應附政府機構核准文書或該團體決議捐助之會議紀錄文件。 五、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原捐助人同意立即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六、業務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所定證明文件,由政府機關捐助者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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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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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