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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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十日內依捐助章程或遺囑遴聘董事、成立董事會、推選董事長。 董事長應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三份,報請本會核備: 一、董事會會議記錄。 二、董事及設有監事者,其董 (監) 事名冊;名冊應載明姓名、職業、住所及通訊處。 三、董 (監) 事戶籍謄本及願任董 (監) 事同意書。 四、財團法人及董 (監) 事印鑑清冊。 五、前條第一項各款所附文件。 六、選派有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員者,其重要職員名冊,並應載明姓名、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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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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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核名詞
- 記錄名詞
- 住所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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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